一起质押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的背后


一、 案件概述
2000年六月大周庄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出纳刘宏亮、主任陈瑞国分别几次来我家,以信用社联查为名借取存单9,6200元。他们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用编造的身份证号码、私刻的名章,分别在昌黎农行(以下简称农行)、信用社,用皇后寨村张继胜和尖角村李广"记"……我本人的名义借了款,7月1日刘宏亮逃跑后,7月2日信用社又以刘宏亮的名义借了款。我发觉后进行多次催要无果,于2001年9月份把借单人担保人列入被告,由于没有证据,把信用社和农行分别列入和追加了第三人,起诉到昌黎县法院。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立案,但始终不对借款协议有效无效认定,在刘宏亮逃跑和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判决刘宏亮还款。我不服判决上诉,二审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又以"先刑事后民事"为由,于2003年4月中止,中止后,经过省人大、省高院、中级法院各级领导过问,昌黎县法院不得不于2004年9月恢复审理。审理前,我申请把原第三人变更为被告,并要求追加农行荒佃庄营业所、荒佃庄信用社为共同被告(他们分别是存单合押单位)。但是,这些合理的要求被置之不理,为判决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埋下伏笔。审理后又编造了我的诉讼请求"原告李广纪诉称……,无奈我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宏亮,林铁生负担还款责任。信用社,农行将因不合法扣划的存单退给我"。(事实上原告并无此主张,事实是:"原告主张信用社和农行退还扣划我的存单和利息,刘宏亮林铁生承担连带责任"),又以第三人和被告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名,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担保人还款。我不服原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判决更是"离谱"将以存单为质押的借贷关系认定为一般的"借用物品关系",认为"刘宏亮借用李广纪的存单事实清楚,在二人之间形成了借用物品关系,故本案应定性为借用合同纠纷。……李广纪以质押无效为由要求大周庄信用社及昌黎农行返还扣划的存单及利息的请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和中级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故意将同一案件事实割裂为两个法律关系,千方百计绕过敏感的"质押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本案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和中级法院是相当清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只要认真审理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就一目了然。但是一、二审法院一涉及借款合同部分就回避,并把矛盾扩大化,法律关系多元化。混水摸鱼,达到保护信用社,农行的目的。假如说按原审法院所说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案立案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立案,那么就应当优先审理借款合同中的质押部分。中级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同昌黎县法院"布"谋而合,看到昌黎县法院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理由不具备,就把借款合同纠纷改为借用合同纠纷,将存单等同于一般物品。借款合同指的是农行,信用社与刘宏亮共同伪造的以皇后寨村张继胜、尖角村李广"记"为借款人和质押人的借款协议,而改为借用物品后就驴唇不对马嘴了(可以看出中级法院的用心良苦)。存单不等同于物品。物品借去可以直接使用、变卖、处理,而存单是一种权力凭证,要想用(处分)存单并得到存单项下的款项,就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本案中刘宏亮借得权力人的存单,但是没有得到权力人可用于质押的同意或受权。农行和信用社在办理借款,与刘宏亮签订协议时,正是故意忽略了这一关键。伪造了借款人和质押人的签名。所以,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最终必需返还存单的本金和利息。借款要借的合理,用存单要用的合法,刘宏亮借走的存单如果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即农行,信用社的违章违法贷款,存单是不会被扣划的。(其中有1万元的存单我知道农行、信用社恶意贷款迅速的做了挂失而避免了损失)。可见任何时候也改变不了这同一法律关系的事实,他这个第三人是当之无愧的,判令他还款是理所应当,公平公正的。换句话说不管存单转了多少手,沿着存单旅行的踪迹追下去就是一个法律关系。
(二)、一审法院故意不提质押贷款当中的质押行为。(2002)昌民初字第1362号判决书竟然在没有质证的情况下就认定(详见判决书):"被告刘宏亮通过被告林铁生借用李广纪存单86200元,在昌黎县大周庄信用社、中国农行银行昌黎县支行、新集营业所质押贷款,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致使存单被扣划,不能按约定期限2000年6月底归还李广纪存单,责任在被告刘宏亮"。如果按该判决书认定,那么银行信用社就没有责任了,昌黎县法院又凭哪一条法律"关系",认定信用社和农行的贷款协议是合法的呢?
(三)法院故意剥夺我的诉权。①本人多次依法申请昌黎县人民法院调取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办关于刘宏亮挪用公款导致大周庄信用社亏库一案的证据,以及调取昌黎县信用联社、中国银监会秦皇岛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李广纪举报大周庄信用社问题的调查报告》,这一关键证据能证明大周庄信用社是否存在职务行为,但是昌黎县法院不予调取,二审上诉的同时申请对借款合同中我和张继胜签名的真伪进行笔记鉴定但法院未做答复。②由于案情的需要在一审举证期间,本人多次要求把第三人变为被告,另外追加荒佃庄信用社、昌黎县农行(荒佃庄营业所)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我的存单分别存在荒佃庄信用社皇后寨分社和昌黎农行荒佃庄营业所),我的存单是怎么被大周庄信用社、昌黎农行进行核押,又是怎么被荒佃庄信用社、昌黎县农行(荒佃庄营业所)止付的,只有把们列入被千才能清楚,但是,昌黎县法院对原告的追加被告请求置之不理,不予答复。
(四)、本案存在着诸多疑点:①大周庄信用社主任陈瑞国和副主任刘元质、刘宏亮、林铁生几次到我家商量借还存单事宜(有林铁生举报材料,李丙文的证言为证),每次都是公车来公车去,这是什么行为?(不是像判决书所说来到我村)②7月1日刘宏亮逃跑后,7月2日大周庄信用社又以刘宏亮名义贷款,这又是什么行为?如果刘宏亮仅仅是一个普通老百姓,这些款他是不可贷到的。④我在昌黎县农行存款6200元到期后,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大周庄信用社擅自取出,又存在了大周庄信用社,并作了质押贷款。他们违背了存款实名制的有关规定(要求大周庄信用社提供原6200元存款的存单复印件,及他们擅自质押的止付证明,进行质证)。他们的这些行为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是任何人都推翻不了的,那么昌黎县法院又是怎么认定大周庄信用社不是职务行为呢?④大周庄信用社和出纳员刘宏亮所借款项是带走了,还是解决了大周庄信用社亏库问题。⑤借款合同有以我和张继胜为借款人的名义签订的,但借款到底给了谁了,一二审法院至今没有查明这是为什么?⑥发回重审后,昌黎县法院非法中止诉讼,后经省人大、省高院、市中级法院干预下,才不得不恢复审理。但是,昌黎县法院对他们的错误裁定和判决丝毫不感到歉意,反而他们大圈套小圈,圈圈保护农行信用社的利益。据昌黎县法院一法官私下说:"在昌黎县老百姓和农行信用社打官司,就没有打赢的。"那么,不公平判决背后是什么?
(五)、本案列为借款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历经4年多的审理,连一个借款合同真伪,质押的有效无效都没有认定。本人一再要求对合同的真伪、质押的有效无效做技术鉴定被置之不理。法院一再剥夺我的诉权。
综上所述,昌黎县法院的两次判决一次裁定,均认定事实不清,都是错误的,屡次剥夺上诉人诉权,这正说明了昌黎县人民法院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违法办案的结果,中级法院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判决更是错误的,恳请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纠正。
申诉人:李广纪 河北省昌黎县荒佃庄乡皇后寨村282号
电话:138335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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